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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津地税流[200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 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 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对购买时间的认定,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 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 时间,计算确定。   五、对房屋购入原价的认定,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 的价款为准。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 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七、本通知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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