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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仲裁办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3-10
2005年3月10日 津地税流[2005]3号 河西区地税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市仲裁办“日常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向自收自 支过渡”的要求,以及加快发展仲裁事业的需要,现对市仲裁办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后 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仲裁办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成立的副局级事业单位,经市 财政局批准,市仲裁办转为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经费自收自支管理,其仲裁费收入不再 上缴财政专户,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管理。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市仲裁办取得的未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仲裁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鉴于市仲裁办实 行自收自支后经营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按照市政府批示精神,对该单位自改制之日起 取得的仲裁费收入,给予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优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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