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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2005]第3号
颁布时间:2005-03-17
2005年3月17日 津地税计[2005]第3号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津政令第81号)的 规定以及津政纪[2004]31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经与市残联研究,现就地税局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的标准和期限 1、代征的范围。凡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 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除外,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 其规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每年必须按规定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代征金额的核定。各地税分局根据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供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金额,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 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免缴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证明,并送主管地税分局免征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 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掌握 的情况,通知主管地税分局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代征的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征收。 二、代征的管理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将统一编制软件, 在“津税系统”中增加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功能,各征收部门在征收各项税款时, 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代征。 三、税收票证的使用和入库 各地税分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 为8704,预算科目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市级”,收 款国库为各地税分局对应的支库,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入库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分别为5cm和 2.5cm,边宽0.1cm),由缴款单位向开户银行缴纳。各支库在收到该缴款 书时,按照规定的级次和科目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各地税分局计会部门以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回执联”为依据进行销号,按规定与 国库对账,并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注入库所属时期和累计代征收入。将逾期 应缴而未缴纳单位的名单转交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催缴。 四、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工作。市局将联合市残联向社会登报公告, 各地税分局也要与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向社 会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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