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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5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第3号
颁布时间:2005-03-28
2005年3月28日 津地税所[2005]第3号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津劳局[2005]5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17810元,3倍为53430元。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5年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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