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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2005]第28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2005年3月15日 津地税计[2005]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手工填开式完税凭证的使用范围 1、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并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使用“津 税系统”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 2、对纳税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税款,凡办税服务厅设有银行经收处的,税 务机关要使用“津税系统”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办税服务厅未设有银行 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津税系统”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如遇特殊情况(停电、计算机网络故障或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经营地 征收现金税款时),需使用手工填开式完税证征收税款的,须经主管所长同意,并在 开具的完税证背面注明原因和主管所长签章。 4、税务机关应要求代征单位使用微机打印税收通用完税证代征税款。若代征条 件不允许,经区县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使用手工填开式完税证代征税款。 二、增加大面额定额完税证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零散及定额税款,启用50元、100元面额 税收定额完税证。 三、加强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销售金额与缴纳税款的核对 税务机关销售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前,须先开具完税凭证,并将完税凭证 的计税金额与发票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方可向其销售该发票。 同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 关规定的通知》(津地征[2002]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装订,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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