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0日 津地税征[200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工作程序
主管税务局收到纳税人申请及有关证件、资料后三日内,由管理所(税务所)派
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且无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提出意见,经所长审核后
报税管科。由税管向计会、稽查部门了解情况并签注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予
以开具。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管理所(税务所)应对纳税人给予明确答复,并
退还申请。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除按《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
提交其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简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汇
总、统计其纳税情况。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天津市________地方税务局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