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津地税外[2005]1号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
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
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
取得的收入,经申请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取消上述审
批后,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问题
对2004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申请享受减免营业
税的,由纳税人持减免税申请、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市商务委的合同登记证书、
转让方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营业税的委托书及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向主管
地税分局申请,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后续管理问
题
1、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减免
营业税的,须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减免营业税备查表》(附
件1),并将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市科委的认定登记证明及税务部门要求报送
的其它资料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查。
2、各分局应将上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营业税的备查情况填报《外商投资
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减免营业税
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局涉外税处。
二、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管理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业务,经代表
机构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总局于
2003年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28号),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征税的范围及管理要求作出了调整,取消了审批要求。市局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外[2003]
38号)文件中就相关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取消此项审批后,各分局应继续依照
总局国税发[2003]28号、市局津地税外[2003]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减免营业税备查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减免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