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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津地税征[2004]29号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自2005 年1月1日启用,旧版联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过期作废。   二、提供联运劳务的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税分局申请领购 《联运发票》: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核发的《联运经营资格登记证》;   (三)年提供联运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联运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 以上);   (四)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租用办公场所,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五)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六)自有货运车辆1辆(含)以上、自有船舶1艘(含)以上;    (七)账簿设置齐全,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独立 核算纳税人。   三、领购《联运发票》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开票:   (一)在总局规定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联运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 手写无效。开票软件总局已开发完毕,纳税人可在天津地税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tj-l-tax.gov.cn。   (二)加盖“开票人专章”。   (三)开票时应当在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标记。 “+”标记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四)《联运发票》开具后,按月上传开票信息并填报《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 业发票清单》。   (五)将联运合作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支付代垫费用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附在《联运发票》之后,妥善保管。   四、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从事代售客票、代办报关、代办运输手续等联 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开具《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或《服务行业专用发 票》,不得开具《联运发票》。    五、各地税分局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联运业纳税人的清理和认 定工作。认定程序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 和年审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5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新《联运发票》每包100份,工本费0.7元/份。   七、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新《联运发票》的管理,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对 于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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