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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外[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津地税外[2005]2号 各地税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根据市财政局、财政部专员办《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央企事业单位 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通知》(津财建一[2004]43号) 精神,为了做好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度起,天津市财政局将原委托市地税直属分局征收的中央企事 业单位在我市与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场地使用费,改为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主管地税分局负责有关企业场地使用费的代收工作。   二、代收期限。按公历年度计算,每年七月份集中收取。鉴于前期准备工作原因, 2004年度代收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于2005年1月31日前收取,请有关地税 分局抓紧与企业联系进行收取工作(企业名单附后)。   三、票证的使用和入库。各地税分局代收土地使用费,统一开具六联“税收通用 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440503、预算科目名称为“中央合资合作企业场地 使用费收入”、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分别为5cm和2.5 cm,边宽0.1cm)、收款国库为各代收分局对应的支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缴 纳。各级国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四、代收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管、退库等其他问题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 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津地税外[2004]2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入库级次章(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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