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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销行业发票和带单位名称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邮[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11-29
2004年11月29日 津地税征邮[2004]6号 各地税分局: 市局《关于编制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的通知》(津地 税征[2004]16号)明确,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发票分类代码 (12位)和发票号码(8位)印制发票,使用原发票字轨、发票号码印制的行业专 用发票和带单位名称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旧版货运发票已于 2004年8月31日作废),过期作废。现将行业专用发票和单位发票缴销工作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起,各地税分局安排做好对纳税人已领未用空白发票和 已印未用带单位名称发票的缴销工作,收回整本(包、箱)未用的发票,不足一本 (包)的,一律剪角缴销。1月20日前向票据管理中心上缴库存旧版行业专用发票 和收缴纳税人的发票,并分别上报《发票缴销表》(一式三份)。 二、各地税分局通知使用带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凡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年底 前申请印制新版发票。 三、各地税分局应合理控制旧版行业专用发票领、存、售量,即要避免由于换版 造成的浪费,又要避免给纳税人增加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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