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9日 津地税流[2004]第24号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及其《
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精神,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营业税起征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3000元/月。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对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不变,仍按照现行的单车定额
标准征税。
三、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
人应当进行一次核查,据实核定其经营收入,凡经营收入高于起征点的,一律按照规
定征收营业税。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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