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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第15号
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津地税所[2004]第15号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主办单位依法纳税,根据国 家税收法律规定和市政府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除因业户流动性强、交易次数不固定、交易时间早的蔬菜、水产专业市场, 可暂不实行“三按户”管理外,对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均要在2005年3月底前全部 实行按户办理税务登记、按户核定税款、按户征收税款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不主动配合税务部门代征税款,坚持不实行“三按户”税收征管办法的专 业市场主办单位,要严格依据市场营业收入等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税款。鉴于原核定统 一缴税的专业市场税额普遍偏低,应上调“统定统征”税款额度,上调幅度不低于一 倍。 三、对帐簿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专业市场主办单位,采取核 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四、自2005年1月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每半月向市局报送一次专业市场推 行“三按户”征收管理进度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18日和次月3日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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