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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第30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津国税征[2004]第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代开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见附件一),并启用新版 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的“其他经营专 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使用。   二、“代开发票”代码为112000460116,其中第六、七位随年度变 化。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三〕由各单位自行刻制;“代开发票专用 章”代码(见附件四)为9位,第一位1代表国税、第二位至第七位代表各单位、第 八、九位代表税务所,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并报市局备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款“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中的小额标准的确定, 我市国税系统暂定为200元(不含200元)。   五、“代开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开具的“代开发票”存根联应按每50份 一本,并附有关证明装订成册备查。一份“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只能申请开立一张 “代开发票”。   六、开具“代开发票”的计算机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   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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