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 津国税所[2005]第4号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
[2002]147号)规定,现就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单位要协调好企业纳税申报和纳税调整的时间差异。纳税申报必须在年度
终了后45日内完成;纳税调整可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调整,调整方法可以采用国
税机关辅导、检查发现问题后,要求企业进行调整,也可以采用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后。
申请调整。
三、要严格按照市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剧通知>(津国税所[2004]112号)的规
定,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要注意审核
亏损弥补的税前扣除和已取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的审核工作。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工作总结、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具体
报送时间如下;
(一)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2005年1月31日前。
(二)减免税统计表:2005年4月30日前。
(三)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2005年5月15日前。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5年5月31日前。
附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和采暖补贴标准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职工冬
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
取暖补贴,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即:从2004年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
135元提高到235元)。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我市机
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规
定的标准,按职务或职称发给的采暖补贴,可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在工资总额
以内提取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参照天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
见>的通知》(津劳局[2001]317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
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可凭相关支出证明,据实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
五、关于提取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取工会经费要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市局以
津国
税所[2000]102号文件转发)规定执行。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提取奖酬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42号
文件转发)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通知》
(津人发[2000]18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
立的经过认定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
提取的用于支付相关人员的奖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
七、关于取消职工劳保服装费的问题
从2005开始,取消企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费每人每年税前列支200元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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