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日 津国税征[2004]第21号
为加强我市国税系统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基础工作管理,规范个体税收征管行为,
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应当严格按照“自行申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定额公布”程序(附件一)执行.使定期定额的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开展对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典型调查工作。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
分别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写《经营情况典
型调查表》,并随时积累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作
为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期限按照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未达到起征点个
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期限为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
(四)核定的定额中包含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个体工商户
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超过定额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填写《个
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在当月申
报期内征收税款,并作为下期调整定额的依据;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低于定额
的,按照定额征收税款。
(五)对未达到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定期定额核定程序核定定额,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
为“免征”,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未达到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内个别月份达
到起征点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申报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注销或停业
的,税务机关按实际经营大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月定额不予调整。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天数*实际经营天数
二、建账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按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津国税所
[2000]五号)规定,并符合下列建账条件的应建立账薄(复式账或简易账)。
(一)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的条件
从事应税劳务月经营额在15000元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月销售额在
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账;
从事应税劳务月经营额在5000元至15000元,从事生产、经营月销售额
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应建立简易账。
(二)税务机关对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三)对符合建账条件而不建账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依照义征管法及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三、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按照税务机关核
定的定额和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即视同已申报纳税。
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超过定额的,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收益额征收税款。
四、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未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并填写《简并征期纳税申报表》(附件二),采取合并纳税期限的方式缴纳
税款。
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税款征收时间为定额
执行期的第一个月。
五、发票管理
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领购百元版或千元版曾通发票。
个体工商户单笔开具发票经营额在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单位,可以实
行发票即开即销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单笔开具发票经营额在万元以上或被税务机关
依法收缴发票以及停止发售发票的除外)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审批
自2004年7月1日起,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且聘请专业机
构或者人员代理记账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面户,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登记簿,属于行政许可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税务机关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程序(见附件三)。
七、个体税收征管资料管理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资料,应及时进行归集、整理,按照集中管理制,实行一户
一档,资料完整齐全,管理规范。征管资料按照其管理内容分为长期资料和短期资料,
保管期限分别为长期5年和短期3年,长期资料可于个体工商户注销3年后销毁。
(一)长期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3.税务登记表;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6.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7.领购发票申请书;
8.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9.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0.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审批表;
11.各种完税凭证;
12.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短期资料
1,停复业报告书;
2.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报核定表;
3.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4.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计税表;
5.财务报表;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简并征期纳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他税收征管资料管理规定按照津国税征[1997]19号文件执行。
八、本规定适用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
本规定执行。
附件:1.定期定额核定程序(略)
2.简并征期纳税申报表(略)
3.税务机关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程序(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