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 津地税所[2004]第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问题
取消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后,各地税分局应建立纳税人亏损弥补台账,
原则上利用数据库已有数据建立电子台账,根据台账监控纳税人弥补亏损情况。为了
全面掌握纳税人前五年的亏损状况,建立好纳税人亏损弥补台账,各地税分局可根据
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在2004年底前一次性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表》
(格式附后)。
各地税分局税管、管理、稽查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对通过稽查发现纳税人
虚报亏损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调整弥补亏损台账相关数据。管理部门对纳
税人超期弥补、超限额弥补的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查处。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期的管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问题
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责
任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是指:国有企业需报送行使出资者责任的集
团总公司审核后的工效挂钩方案,集体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需报送自行制定的工效
挂钩方案。工效挂钩方案中应本着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原则,方案内容应包括上年企业期末职工人
数、实发工资总额、实现利税(利润、税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及本年度核增、
核减工资等情况说明。为了简化手续对上述企业也可报送《企业实行“两低于”调控
办法基数核定表》和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规定,下列减免税项目应报市局审批: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资源综合利用免征企业所得税。
3、民政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
其他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审批。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表(略)
3、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