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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第27号颁布时间:2004-11-30

     2004年11月30日 津地税征[2004]第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关 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 下分别简称《办法》、《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通知》的精神,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前,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8 号)规定,确认纳税人欠税情况,履行欠税告知程序。   二、对《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经分局长批准后,各分局可在办 税服务厅(室)、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欠税公告。对查无下落且欠缴税款的非 正常户,要填写《  分局非正常户欠缴税款明细单》(见附件三),并于每月终了 后15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欠税情况;对 已缴纳或清缴欠税的,各分局要在清缴欠税后3日内,提请市局变更或撤销网站上的 欠税公告信息。(均已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各分局要加大欠税管理力度,由税管科牵头负责欠税公告工作,要加强分局 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的沟通、配合,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积极清理欠税。    四、原市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征 [2004]8号)中公告时限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规定为准。   五、此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4(略)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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