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2]142号颁布时间:2002-12-01

     2002年12月1日 津国税所[20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发布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将该 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帐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 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二、总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损失,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帐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 料、呆帐核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 扣除。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呆帐核销审批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