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日 津国税所[2002]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发布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将该
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帐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
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二、总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损失,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帐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
料、呆帐核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
扣除。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呆帐核销审批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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