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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2]104号
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津国税所[2002]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坐落在我市的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需调整企 业范围或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要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 出申请,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年实际情况,核定其二级以下企业范围或就 地预缴比例。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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