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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53号颁布时间:2003-11-24

     2003年11月24日 津国税流[2003]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 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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