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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税计[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7-13
2000年7月13日 地税计[2000]1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分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工作,严 格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充分发挥代征单位在源泉控管、组织征收方面的优势, 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代征单位的确定: 1、代征单位必须是具有直接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收入源泉 控管能力,同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独立的核算单位。 2、代征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的办税人员。 3、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业务,认真履行代 征义务。 4、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和代征证书的要求,办理代征代缴税款,妥善保 管代征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5、代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纳税期限,及时解交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6、代征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税收票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和 办法进行代征,并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结报。 二、代征税款的范围: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委托代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的具体税目。 三、代征税款的手续:由代征单位提出代征税款的书面申请,各分局经过税务所、 税管科及主管局长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局税收计会处批准后,由分局与代征单位 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对2000年1月1日前已 由各分局批准的代征单位,不再报市局计会处审批。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必须明确代征的税种、范 围、计税标准、税款缴纳期限和代征的时限等内容。 2、代征单位只能办理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业务,对于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以及所发生的税务违章行为,必须如实送交税务机关处理。 3、代征单位不得将税款再委托他人代征。 4、各分局要把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留交计会科一份,作为提取代征 单位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5、各分局要进一步强化代征税款工作,对已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解除其代征关系。 6、各分局要定期对代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并解决代征税款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切实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真正起到源泉控管的作 用。 本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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