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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预[2004]54号
颁布时间:2004-07-16
2004年7月16日 津财预[2004]54号 各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国库塘沽中心支库、国库各支库,各有关单 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得利益,我们拟定了《天津 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发展,保证各区县既 得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4]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 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各连锁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 务报表和账簿的,如要求统一缴纳税款,可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连锁企业总部分别到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 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企业总部,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时,还应分别 按坐落在各区县连锁店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填报《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 分区县营业(销售)收入明细表》。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连锁企业,应按上述规 定报送电子数据。 三、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企业总部按期申报缴纳的各项税收,分别缴入市国税局 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对应的国库。中央级收入和市级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 定分别缴入中央库和市级库;区县级收入先缴入市级库。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 局直属分局于每月25日前,将连锁企业的各项税收(包括中央级收入、市级收入和 区县级收入),按照各区县连锁店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占连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划转给连锁店所在区县的国税局和地税分局。 四、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统一纳税后,对原归属总部所在区县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其他地方税收收入,划转给其他区县的部分,通过税源转移 办法,保证区县既得利益。即由市财政局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县连锁店的营业收入(或 销售收入)占连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对原归属总部所在 区县上一年度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其他地方税收收入进 行计算,确定各连锁店所在区县的上解数额和总部所在区县的补助数额,由市财政与 有关区县按照核定的上解或补助数额每年办理结算。 五、不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分区县营业(销售)收入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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