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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24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津地税征[2003]第2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监督。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发票启用
前,我市现行的《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为
我市合法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在我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在收取货物运输收入时,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必须索取货物运输发票作为合法的支出凭证。
二、自2003年12月1日起,除上述两种货物运输业发票外的我市公路、内
河各种类货运发票一律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和代开票
资格认定年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年审暂行办法》),各地税分局应于
2003年11月15日至25日对现有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分别认定为自开票
或代开票纳税人。对2003年12月1日后新开业的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认定年审
暂行办法》及时办理认定工作。
三、各地税分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发售货运发票时,必须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
本、《自开票认定证书》,限量发售,一般每次发售一本,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
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
(附件一)。 黑
体字失效
四、各地税分局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代开票认定证书》。对一次开票结算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查验其承运
货物合同;对一次开票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五千元(含)以上,必须查验付款单位
开具的支付运费证明;对一次开票结算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必须查验其填写的《开具公
路行业行业发票申请表》。
各地税分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范围仅限于本分局按规定认定的“代开票纳税
人”,对公路货运发票必须使用征管系统打印发票,先征税后开票,严禁使用手工开
票。
五、各地税分局对纳税人认定时,收回纳税人已领购的空白货运发票,经认定为
自开票纳税人的,在其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后交纳税人继续使用。
六、各地税分局在全国实行由税控器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以前,货物运输业发票信
息汇集、传递方法如下:
1、11月30日前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
纳税人版)”使用方法的培训;2004年1月1日起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缴纳营
业税时,同时收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附件二)的纸质清单文件
和电子信息。纸质清单由分局存查,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地税A版)”
将电子信息存入分局计算机。
2、2003年12月1日起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使用我市“征管系统”,
生成代开票电子数据信息。
3、自2004年起1月份起,每月15日用市局下发的“数据转换”软件,将
上月发生的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电子数据,转换成总局要求的数据格式后,再使
用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地税A版)”,汇总上月代开票电子数
据和截至当月14日前本月收取的纳税人自开票电子数据。
4、各地税分局自2004年起每月15日至20日前将审核无误的汇总电子信
息,上报地税登记分局。
5、地税登记分局使用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地税B版)”,
汇总各地税分局上报的电子信息,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市国税局。
6、地税登记分局接到市国税局反馈的比对信息后,将比对不符的信息,及时传
给各相关地税分局查处。
七、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是规范增值税抵扣和强化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重大举
措。各地税分局对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对发票
管理人员的培训,确定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严禁违规发售和代开发票;对外要
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导工作,让纳税人正确使用货物运输业发
票,掌握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方式和申报方法。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开票人专章样式(略)
2、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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