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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27号
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津地税征[2003]第27号 为进一步规范饮食行业纳税秩序,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简称 有奖发票),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奖发票适用范围及式样 有奖发票适用于全市从事饮食行业并实行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有奖发票由市地税局监制,为通联三段式。左段为存根联,中段为发票联,右段 为兑奖联。兑奖区为“刮开式”,奖区由覆盖层覆盖,分别由中奖金额或“协税光荣” 及中奖密码组成。 有奖发票面值分为2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1元六种。每 册50份,工本费5元。 二、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以5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10万个奖项,奖金总额66.8万元, 其中:一等奖5个,奖金5000元;二等奖50个,奖金1000元;三等奖 500个,奖金100元;四等奖1000个,奖金50元;五等奖98445个, 奖金5元。 三、有奖发票兑奖时限及地点 兑奖时限为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再办理。 中三等奖(含)以上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兑奖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分 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中四等奖(含)以下的消费者,凭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由饮食 业经营者暂垫付兑奖。 饮食业经营者可定期凭发票存根联、兑奖联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领 取垫付的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 (二)未按规定加盖经营单位印章,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或超过兑奖时限的; (三)三等奖以上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已公开声明作废或声明丢失的发票; (五)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票,或有涂改、破损、无法辨认等现象的发票。 五、兑付奖项办理程序 (一)分局在指定办税服务厅设置发票兑奖窗口,专人负责受理兑奖事宜。对符 合规定的及时兑付,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当天余款及时交回财务,柜台不 留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二)办理兑付奖项时,应严格按市局制发的有奖发票管理软件操作程序,认真 核实中奖发票字轨号码与领购发票单位名称、字轨号码是否一致;兑奖联密码与有奖 发票兑奖管理软件数据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将有奖发票的相关数据录入微机,收 回兑奖联作为原始凭证,在发票联背面加盖已兑奖戳记,打印“有奖发票兑奖单”, 领奖人在“有奖发票兑奖单”签字后,为其办理兑奖手续。 (三)为经营者办理结算代垫奖金时,按上条规定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有 奖发票结算单”,领取人在“有奖发票结算单”签字后,为其办理结算手续。 六、有奖发票奖金来源及管理 为减轻分局资金压力,有奖发票兑奖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实行期间由市局提 供定额垫付周转资金,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根据实际兑付情况填制《饮食定 额有奖发票奖金结转单》(见附件),凭此与市局办理清算。 兑奖奖金按照专项奖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分局要建立有奖发票资金总帐和明 细帐,便于兑奖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结算。要建立健全兑奖资金的领取、发放等项管 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做好新旧发票衔接工作 全市推行有奖发票后,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同时废止。由于新旧发票没有交叉 期,为减少换票损失,市局已停止印制现行饮食行业定额发票,各分局所需发票由票 据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二)为加强有奖发票的管理,市局统一编制了“有奖发票管理软件”,可进行 发票兑奖统计、发票检索、自动生成总帐和明细帐等功能。届时由市局提供,分局通 过网络下载安装。同时,市局编制了12366电话查询系统,为消费者查询鉴别有 奖发票真伪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各分局应掌握使用方法,做好对外宣传。 (三)加强对有奖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对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或不 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加大发票打假力度,对倒卖、使用假发 票扰乱税收秩序的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饮食定额有奖发票奖金结转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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