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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3]第25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津地税征[2003]第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中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货物运输企 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由主管地税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审批合格 的由分局制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由主管地税分局负责审批并制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 表》由各地税分局自行打印;《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 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货物运 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自开票纳税人”章、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章及“已取消自开票纳税 人资格”章由市局统一制作,近期下发。“开票人专章”市局指定纳税人统一刻制。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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