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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2-27
2004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焦作市小城镇建设发展竞争激励目标监测考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焦发[2001]3号)精神, 按照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高度重视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的议案》要求,制定本 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为主,城镇建设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 考核相结合。 (二)以定量考核为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方式实行全面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行政考核与民主监督考评相结 合。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所辖乡镇。 三、考核内容 (一)经济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4项指标。 (二)规划实施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小城镇发展规划编制情况,依据规划实施基 础设施、市场建设等工作情况。 (三)城镇建设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展情况和镇区聚集人口 情况。为便于考核认定,设置若干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考核指标,如道路硬化率、电话 普及率、人均绿化面积、镇区绿化覆盖率、自来水普及率等。 (四)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主要考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指标。 以上指标分别以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各小城镇指标的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评。 (二)组织实施。小城镇建设目标监测考核工作,由焦作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市建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市、县(市)区结合,有关部门分工操作 的办法进行实施。 (三)办法及程序。 1.小城镇自查自评。按照小城镇目标考核内容(内容见附表),各小城镇每半 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年终综合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底之前,经县(市)区有关部 门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上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市)区审核。对小城镇上报的年度数据及文字报告,由县(市)区主管 部门、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填报《小城 镇建设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核汇总表》,分别由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统计局、 财政局等签字盖章后,由各县(市)区小城镇主管部门上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 3.市最终认定。小城镇的年报指标,在小城镇自查自评、县(市)区审核的基 础上,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逐项审核。凡未报年报等基础材料和未经县(市)区 审核的数据,一律不予承认。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财政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收集和整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县(市)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其它经济指标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最后认定。 4.评比办法。对小城镇建设各项目标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经济目标占总分值 的30%,建设目标占总分值的30%,规划实施目标占总分值的20%,社会发展 目标占总分值的20%。根据综合打分情况,排出各县(市)区、各重点镇、建制镇 序次。从2005年起,对全市18个国家、省、市级重点镇实行动态管理,把各级 重点镇与其它乡镇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一、二、三类单独排序、单独 评价,考核结果在《焦作日报》予以公布,并作为对小城镇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 于工作进展较快、成绩显著、综合考评名列前10名的乡镇要给予重奖,并列为项目 资金主要扶持单位;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实行末位淘汰,属于重点镇的 取消重点镇资格,同时将发展较好的建制镇递补到重点镇行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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