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3]13号
颁布时间:2003-02-20
2003年2月20日 沪财预[2003]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 财[2002]42号)和《关于拟请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的补充说明》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财综[2002]4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 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400元。市、区县教育行政部 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 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 费。 教师资格认定费主要用于组织对申请人面试费、试讲费、考试费(含三门笔试补 考各一次)以及聘请专家等支出。 二、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 本费6元。 三、教师资格认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 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 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3)
上一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纠风办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