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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24号 沪财预[2003]32号
颁布时间:2003-04-05
2003年4月5日 沪价费[2003]24号 沪财预[2003]32号 你局《关于申请适当提高统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沪统函 [2003]6号)收悉。根据本市对职称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现重新核定统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一、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门45元,其中11元汇缴 中央财政。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 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局接到本函后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 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有关手续。 上述收费自200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收费 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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