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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纠风办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价费[2003]19号 沪财预[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沪价费[2003]19号 沪财预[200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 价格[2002]792号)精神,本市在去年教育收费公示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 今年将按“全面推行,规范,形式,注重长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 度的实施。 一、公示的范围 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含公立转制)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 学校、高等院校、幼儿院、托儿所和特殊教育学校。 二、公示的形式 1、招生阶段的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招生阶段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形式为招生简章。 2、日常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日常收费公示的主要公示形式是使用公示牌。公示牌应具备耐久性,在新学年开 学前超至学年结束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方式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8 号令[2000]有关规定实施。 除公示牌外,学校可以采用网络、学生(收费)手册、收费报告单、宣传资料等 多种形式公示。 三、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公示的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向学生或家长收取的教育收费。 招生阶段的公示项目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 日常公示的项目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办费、课本费、教育考试 费(指所有由学校组织报名的各类教育考试收费)等收费项目。 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对经济困 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以及教育收费有关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的组织分工 市计委(物价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组织、部署和协调;区县计委(物价局)、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县各级各类学 校公示的组织、部署和协调;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 部署和协调。物价检查部门负责公示的监督检查。 五、公示的备案 各学校在公示前(包括招生阶段的教育收费公示和日常教育收费公示)应将公示 项目和内容报所辖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 六、公示的检查和责任 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学校将超标准 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 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也可邀请人大、政协、政风行风监督 员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 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禁止区县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越权 审批,一经发现,将向全市通报批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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