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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0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沪劳保保发[1998]30号 为保障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将有关 待遇调整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 发给40个月的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待 遇仍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二、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 况下月实得工资70%的,可按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的70 %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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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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