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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理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1998年7月3日 沪劳保保发[1998]37号 为了合理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确 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通知如下: 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下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 需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需再次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已按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 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应停发其原按本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50%、40%、30%计发的护理费,对患矽肺病(包括石棉尘肺) 的职工,还应停发其原享受的保健食品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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