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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沪劳保保发[1998]33号 经市政府同意,自1998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 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 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55元。 三、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 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10%。 四、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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