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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贷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第354号 沪财综[1999]74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沪价行[1999]第354号 沪财综[1999]74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 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行贷款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 每证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收费许可证》、《票据购 印证》的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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