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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1999]第352号 沪财综[1999]73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沪价行[1999]第352号 沪财综[1999]73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关于第二 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 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 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 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 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售数的1%-2%。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物价局会同财政局综发的收费 标准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 的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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