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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11-01
1996年11月1日 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 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本 市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按原办法计发养老 金后,仍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 比例增发养老金。个人累计缴费额按1995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额计 算,增发养老金的工作年限可按到龄退休时的全部工作年限计算。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 的劳动模范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不再实行提高养老金计发比例的 办法,改为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按原可提高 5-15%退休费的条件分为三档,分别参照职工退休当年本市在职劳动模范一次性 奖励标准的一、二、三倍金额发给。1996年1月1日以后被评为或再次评为劳动 模范的人员统一按国发(1995)6号文的规定,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 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计发或不再累计计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2.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原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按 原可提高5~10%退休费的条件分为二挡,分别按2300元、4600元的标准 发给。 三、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不得 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 四、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报任免机关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 附件:对《处理意见》第三条的几点说明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 老金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将原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增发一 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对象,为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和符合本市计划生育 规定,并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上述对象中,既符合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条件,同时又符合享受提高退休 费计发比例待遇的人员,可先按政策规定计算其可以提高的退休费比例,再按《处理 意见》计算其一次性的增发金额。 三、上述对象的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为原工资100%的,不增发一次性补充养老 金;计发比例为90%及其以上的,其增发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按最高不超过计发比 例10%的标准计发;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为90%以下的,其增发的一次性补充养老 金按最高不超过计发比例15%的标准计发。 四、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在计算其一次性补充 养老金时,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规定的计发比例标准内,先按劳动模范的 标准,再按计划生育的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在1996年1月1曰至本《处理意见》下发前已经退休的 劳动模范和计划生育人员,已按原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应改按本《处理意 见》的规定执行,从1996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标准,改为 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原已领取的1月至11月提高比例的金额不再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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