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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发布1996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7号
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沪社保综发(1996)7号 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储 蓄存款利率,公布1996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80元,月平均工资为773 元,以此确定: 1.1996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为1546元。 2.1996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464元。 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限额(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150%)为1160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6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12%。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1996年4月起至1997年3月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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