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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1996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16号
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沪人(1996)11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 自1996年1月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调整为每人每 年200元。 二、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分配和缴纳 1,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分配比例为:基层单位自留110元;各区、县、局 留用75元;上缴市人事局15元。 2.上缴市人事局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市人事局委托市社会险管理局业 务二处通过市、区、县杜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 三、各单位留用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统一掌握, 专款专用。各区、县、局人事、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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