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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领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6)字第077号 沪财行(1996)46号
颁布时间:1996-11-22
1996年11月22日 沪委老(1996)字第077号 沪财行(1996)46号 为了解决离休干部“用车难”的问题,本市从1986年起对享受局级待遇以上 的离休干部实行了用车公尺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自理的办法〔沪委老(86) 字第116号〕。用车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0.50元收费,如节约用车, 按每公里0.20元给予奖励。1993年,又对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办法作 了适当调整〔沪委老(93)第004号〕,规定用车公里定额包干节约部分的奖励 由每公里0.20元调整为0.30元;用车超过公里定额的,超过部分的收费由每 公里0,50元调整为0.80元。 为适应本市离休干部用车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 部用车公里定额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享受局级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参加用车公里定额包干的,在核定的公里数内,节约 奖励的标准由现在的每公里奖励0.30元调整为0.50元;用车超过公里数的,超 过部分的收费,由现在的每公里0.80元调整为1.20元。 参照副局级住房、医疗、交通待遇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由现在的每人每月 45元调整为75元。 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以同时参加用车公里定额包干或享受交通补贴费。 所需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加强用车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用车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 实际,制定离休干部用车细则。 2.各单位要切实保证离休干部在规定范围内的用车。要教育车辆调度员、驾驶 员增强为离休干部服务的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注意行车安全。 3.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用车记录,对离休干部用车公里数每月结算一次,节约部 分给予奖励,超过部分按规定收费。 三、本通知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关用车管理的具体办法仍按沪委 老(86)字第116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2册第1015页) 办理,沪委老(93)字第004号文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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