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6)5号
颁布时间:1996-03-21
1996年3月21日 沪社保业一发(1996)5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 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 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月补助标准由155元提高到1 75元,未满上述年龄的,每月补助标准提高15元,但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 140元。 二、夫妇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单位精简退职回乡现均在农村的老职工,已对其中 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5元, 另一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 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1元提高到191元。 四、上述人员中,已由民政部门按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的,原救济费 和补贴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类人员标准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退休费社会统筹 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5)
上一篇:
上海市总工会、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离休干部用车公里定领包干奖励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