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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6)196号
颁布时间:1996-11-01
1996年11月1日 沪工总保(1996)196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从1997年1月1日起,企 事业单位职工休养费用的报销,统一使用加盖“上海市总工会疗休养专用章”的“上 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影印件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原“上海市总工会休养专用收据”(加盖圆形上海市财政局(5)收费收据监制 章),于1996年12月31日废止,停止使用。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凡职工休养使用其它收据和发票的,一律不准 报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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