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民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发(95)87号
颁布时间:1995-10-16
1995年10月16日 沪劳保发(95)87号 为保障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职工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现 将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 给40个月的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 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若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低于本市企业职工当 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5)
上一篇:
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