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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96)51号
颁布时间:1996-05-27
1996年5月27日 沪劳保发(96)51号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 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成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由每月165元调整 为185元。 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主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 0元调整为140元。 三、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现有标准 上增加10%;家居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 四、调整标准后所需增加的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封执行。 (此件不登报、不宣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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