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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7号
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沪民优发(1996)第7号 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 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革命烈 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 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80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 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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