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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1997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综发(96)99号
颁布时间:1996-10-31
1996年10月31日 沪劳综发(96)99号 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 神,本市1997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就有 关使用《手册》的范围、办法等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市地域范围内所有企业都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内资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从业 人员。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办法 1.内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办法,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认 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入《手册》,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年度工资计划,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报经有关 部门备案签章。 2.内资企业应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沪劳综发(1995)89号《关 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金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 知》文件要求,领用《工资年度检查证》并附贴在《手册》上。 3.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 4.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时,不论采取何种支取形式,现金或转账(包括信用卡、 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和备案签章 (一)内资企业 1.市属企业由其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签章。控股(集团)公司本部, 由市劳动局审核签章。 2.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 3.部、委、办直属企业由部、委、办审核签章。 4.中央在沪企业由在沪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在沪元主管部门可 委托代管部门的,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中央主管部门也可书面委托地方劳动部 门代办审核签章。 5.外地在沪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6.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方企业的主管部门审 核签章。 7.按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控股公司同 意可以自行签章。 8.私营等其他企业由纳税地劳动局审核签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央和外省市在沪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投 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分与外 商合贸、合作的企业;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在闵行、虹桥、漕河 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由市劳动局备案签章。 2.市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公司)备案签章。 3.区、县所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 的外商独资企北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备案签章。 4,浦东新区地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浦东新区劳动人 事局备案签章。 六、未按上述规定审核签章及附贴《工资年度检在证》,或内容填写不清、不全 的企业,支取工资时,银行柜面有权拒付,俟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七、新《手册》使用时间,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 《手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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