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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6)26号
颁布时间:1996-03-28
1996年3月28日 沪财会(1996)26号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31号《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 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精神,现对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两金”的有关财 务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转知所属企业认真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免的所欠“两金”,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企业对于经批准减免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应借记 “其他应交——应变特种基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贤本公积”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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