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线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1996)第16号
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沪民救(1996)第16号 为了在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稳 定社会,促进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农村扶贫线标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185元/月。 二、农村扶贫线标准: 1.近郊(浦东新区、嘉定区、河行区、宝山区除横沙乡、长兴乡)农村为年人 均1700元(含农作物,下同); 2.远郊(松江县、彰浦县、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县)农村为年人均1500 元; 3.海岛(崇明县、宝山区的横沙乡、长兴乡)为年人均1300元。 三、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计算最低工资应严格按市府1994 年第90号令(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451页)和沪劳综发 (95)14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594页)的规定 执行。 四、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 每月按225元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85元给付。 五、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 和住房公积金):待工第一年不低于每月225元;待工第二年起不低于每月185 元。 六、城镇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 1.人均低于250元的家庭,每人每月发给价值20元的帮困粮油供应卡。有 关审批程序、发放办法等仍按沪民救(95)第27号文执行。 2.对其中符合沪民救(94)第17外(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2册第489页)、沪民综(94)108号、沪财行(94)153号文(编者 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491页)范围的对象,除发给帮困粮油供 应卡外,还按户每月发救助金40元。 七、执行时间:以上通知,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5)
上一篇: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1997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