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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五)
沪府发[1995]第60号
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五、资产注入。试点企业集团提出土地价值分期注入企业集团总资产的计划,在 空转期间土地不列入国有资产考核,进入实转时再确定考核指标,并报国资管理部门 批准后,按规定注入。 六、申领权证。试点企业集团在交付出让金后,10天内向市房地局申领土地使 用证。市房地局从受理之日起15天内负责发给试点企业集团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和 注销试点企业集团及所属单位原土地使用证。 七、出让后的运作。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附件二:工商企业存量国有 房产授权经营试点操作办法 一、验证确权。试点企业集团先将集团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房产登记造册,报 送市房地局确认。同时向市房地局交验租赁合同和所在房管所有无欠租的证明,以便 确认。 权属不清和有权属纠纷的房产不列入授权范围。 二、价格评估。市房地局委托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限期完成。评 估方法和标准按照清产核资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沪建研〔92〕 1281号)以及产权、产籍档案进行评估。评估时,一是宜低不宜高,采取重置成 本价扣除折旧的方法,在1992年暂行标准上不再增加物价指数上升因素;二是宜 粗不宜细,确定几种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为标准,酌加增减因素。评估结果报市房地局, 同时报送市国资办。 为有利于降低成本,对试点商业企业集团房产不作商业性的评估,按政府行为操 作,可适当收取劳务费。 三、清理欠租。试点商业企业集团的欠租应一次付清。试点工业企业集团的欠租 原则上也应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由试点企业集团与市房地局签订还款协议,分期 支付。 四、房产授权。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资办、市房地局,按经确认的房屋面积和价 值,联合授予试点企业集团国有房产经营授权书。 下接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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