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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六)
沪府发[1995]第60号
颁布时间:1995-12-27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第60号 五、资产注入。试点企业集团根据授权书条款提出将国有房产价值分期注入企业 集团总资产的计划,报市国资办批准,按规定注入,并纳入国有资产考核。 六、补偿协议。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试点企业集团开户银行根据授权书条 款签订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确定的房产占用费标准 执行。 房产占用费由试点企业集团开户银行按协议规定,以划账形式按期从试点企业集 团账户转入市房地局账户。不按期划转的,应处以滞纳金。 七、人员安置。试点企业集团根据授权书条款付给市房地局原房管部门管理维修 人员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按《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房地局根据各区房管局划出的面积,将安置费下达给区房管局。 八、申领权证。试点企业集团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凭市房地局下达的房产调拨通 知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中心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发给 试点企业集团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费,按商业企业减免四分之三、工业企业减免八分之七收取。 九、授权后的运作。 1.试点企业集团在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可以出售、 出租、入股、联营、置换等,其收益归试点企业集团所有。 2.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试点企业集团利用国有房产进行转让、置换、入股、 联营时,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由国资管理部门调整国有资产考 核指标。 3.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仍按市政府颁布的《上海 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报批。 下接 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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