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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二)
沪府发[1995]54号
颁布时间:1995-11-27
1995年11月27日 沪府发[1995]54号 第六条 (保护范围) 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 (1)一般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穿越公路、铁路的区 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区域。 (2)穿越黄浦江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30米范围内的水域;穿越 其他河流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 (3)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为周边1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他附属设 施为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范围) 金吴管线的控制范围,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中防 火间距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在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围筑畜圈; (2)移动、拆除、敲击或攀附里程标志桩等附属设施; (3)利用阀室等附属设施搭架拉线、拴牲畜或攀附农作物; (4)打桩、凿井或开挖沟渠、坑塘; (5)种植树木或其他深根植物; (6)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 (7)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或易燃易爆等物品; (8)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停放大型客运、货运机动车,或放置 施工机械; 下接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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