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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三)
沪府发[1995]54号
颁布时间:1995-11-27
1995年11月27日 沪府发[1995]54号 (9)船舶抛锚、拖锚; (十)其他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覆盖、铲除、涂刻或损坏金吴管线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第九条 (限制行为) 在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内,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需实施与金吴管线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排管等市政公用建设的,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2)需进行开挖、修建、疏浚河道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氯碱 公司的意见,并经市经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在金吴管线的控制范围内,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氯碱公司的意见。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前,书面通知氯碱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条 (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金吴管线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经委或公 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对维护金吴管线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 经委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有第八条第1款第(1)、(4)、(9)项所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下接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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